用法治激活私募基金监管的“一池春水”

发布时间:2024-04-28 07:03:09 浏览数:8669
  张智全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一池春水公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用法这是治激我国出台的首部私募投资基金监管专门行政法规,意味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活私监管从此步入了法治化时代。(7月10日《人民日报》)

  私募基金是募基指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向特定对象募集的金监基金,私募基金因具有投资门槛低、一池春水融资比例不受限制等优势,用法受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治激青睐。近年来,活私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募基从一个“小众行业”发展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金监重要组成部分。数据显示,一池春水截至2023年5月,用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治激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15.3万只,基金规模21万亿元左右,居全球前列,有力满足了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居民财富管理等方面的需求。

  与此同时,私募基金也出现了“成长中的烦恼”。现实中,不少对私募基金没有什么概念的中小投资者,面对“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各种理财产品,容易上当受骗。尤其是国家层面的监管规则和制度“笼子”尚未打造完备时,更是让许多纯诈骗性质的私募基金产品顺利进入这个生态圈,对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如此现实语境下,出台专门行政法规,以此激活私募基金监管的“一池春水”,可以说正当其时。

  尽管私募基金野蛮生长直接与其处于发展初期的成长规律密切相关,但也与其未被纳入法治化的监管轨道有关。法治不仅是一种规范,更是一种保障。对于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而言,没有法治化的监管,意味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只有运用法治化的监管手段,才能将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规范在法治化的框架内,促使其更加行稳致远。首部规范私募基金专门行政法规的出台,无疑让广大投资者对减少投资风险有了更多期待。

  即将施行的《条例》,不仅明确了适用范围,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等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解决了私募股权基金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为其提供了更加充足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而且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要求,为管理人和托管人量身定制地打造了募集资金、投资运作、信息提供等关键环节的责任义务清单。这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强化风险管控,迈出了遏制私募基金业务活动风险的关键一步。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系统总结监管经验、行业规范等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对规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侵占基金财产、实施“老鼠仓”、利益输送等行为加以规范,加大惩处力度。如此不仅为相关主体套牢了法律责任的“紧箍”,也为行业发展营造了规范有序的法治化竞争环境,必能有效提升监管效能。

  私募基金还很年轻,让其生长在法治土壤之中,才能促其筋脉长得更加强壮。首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行政法规充分彰显了用法治强化监管的治理思维,清晰地为私募基金业务活动编织了一张支持发展与强化监管并重的法网,其意义自不待言。期待相关职责部门不折不扣地将其落到实处,借此激活依法监管的“一池春水”,让其真正成为减少风险、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法治利器”。